債權人受領遲延,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,清償人得將其給 付物,為債權人提存之。
如拾得物有易於腐壞之性質,或其保管需費過鉅者,警署或自治機關得拍 賣之,而存其價金。
遺失物拾得後六個月內,所有人未認領者,警署或自治機關,應將其物或 其拍賣所得之價金,交與拾得人,歸其所有。